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728民初1674号
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农金秋源(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东明集镇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PG1PU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社,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农金秋源(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农金秋源(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宿舍房、办公用房、水泥道路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270000元。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保险金额127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农金秋源(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宿舍房、办公用房、水泥道路,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