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财保98号
申请人: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东明集镇井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728MA3D9FRKXC。
法定代表人:王世刚,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窦庄行政村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EQB5T62。
法定代表人:宋慧雨,职务:经理。
申请人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户:9170********)的存款375000元。申请人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0602050512011281202100016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菏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账户:9170********)的存款37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95元,由申请人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靖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