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8民初1733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集镇创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丹丹,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窦庄行政村宋庄村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EQB5T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农金秋源(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东明集镇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PG1PU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男,汉族,住东明县东明集镇创业园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农金秋源(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