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8民初2897号
原告: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东明集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盈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计3426元,由原告东明县顺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景圣磊
审判员崔付权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