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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某某结构幕墙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3270号 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8914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枨,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东城街道东顺大街东城家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EJKMW54。 法定代表人:**约,总经理。 被告:单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单县健康路163号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2174009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国家级高性能新材料(玻纤)、单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02元,减半收取计48101元,由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