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3270号
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167889147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枨,山东平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东城街道东顺大街东城家园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EJKMW54。
法定代表人:**约,总经理。
被告:单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单县健康路163号财政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321740093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国家级高性能新材料(玻纤)、单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02元,减半收取计48101元,由山东聊城***结构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齐 敏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