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002民初236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贵港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百纳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色市右江区**合**路及中山**路交汇处嘉和商厦**楼。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百纳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项 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