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402民初83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庆,女,汉族,1983年4月5日生,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政,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聚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夏农村砖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1387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方庆、安徽聚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贺文波
书记员吕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