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光源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淮南光源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2民初75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03927。
负责人:章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南光源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307031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南供电公司、被告淮南光源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印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熊鹰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书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