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2民初3943号
原告: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99758427P,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台明西南铸管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96851011E,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长远华樟名府607房。
法定代表人:方书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现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台明西南铸管销售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是:本案第三人***、***同意以居间服务费抵消货款,未规避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77元,减半收取12589元,由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