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民终4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99758427P。
法定代表人:傅学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女,该公司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翾,广西优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林阳龙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5699882333P。
法定代表人:唐小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香,广西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阳龙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学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莹、陈翾,被上诉人桂林阳龙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4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吕秀文
审 判 员 王治斌
审 判 员 郑 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欣
书 记 员 秦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