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利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执8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傅学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少东,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三明市利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林巧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金水,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利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98513.34元及利息,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三明市利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付清剩余本金498513.34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利息137865元。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402执8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惠容

审 判 员 李 强

审 判 员 余鲁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侯懿玲

书 记 员 洪 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