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林,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福建梅列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傅学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福建一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清凤,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曾庭林,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青,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敏,湖南三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曾庭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0)湘0111民初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66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曾浩恒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