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终123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09975842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湖南北台铸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168号山水熙园5栋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320701981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台明铸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明公司)、一审第三人湖南北台铸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台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2)闽040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