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环宁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06民初7589号
原告广州环宁电子有限公司(下简称环宁公司)诉被告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安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梓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环宁公司、安联公司签订《电源产品购销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述合同明确款到发货,基于环宁公司对安联公司信任,环宁公司在未收取订单货款前已发送货物,据此应以双方签订的对账单所记载的发货日次日起计收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虽约定违约金的计收标准按每日0.5%计,但该标准已逾相关规定,依法应予调整按同贷利率4倍计收为宜。安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案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7-12月间,环宁公司、安联公司签订多份《电源产品购销合同》,分别明确购买产品类型、单价和总价,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逾期付款的则按每日总金额0.5%计付违约金等条款。2021年1月27日,环宁公司、安联公司签订对账单,明确出货日2020年8月14日出货61106元,2020年10月9日出货22933元,2020年12月7日出货31390元,与之前欠款340597元合计总欠款456026元,已付款378530元(其中2020年12月7日、31日和2021年1月4日分别付款15000元、19200元、22933元),余款77496元未付。
一、被告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州环宁电子有限公司款77496元及违约金(按本金38106元自2020年8月15日起计;按本金39390元自2020年12月8日起计,均计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 二、驳回原告广州环宁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被告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永纯
书记员  余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