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7216号
原告:广州以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995号3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1AG88。
法定代表人:杨细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宋銮,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田社区莲花路1110号雨花阁雨花阁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07989。
法定代表人:尚照山。
诉讼代表人: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建华,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以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以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广州以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