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7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71340J。
负责人:陈传龙,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波,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千峰,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彩田社区莲花路1110号雨花阁雨花阁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61907989。
法定代表人:尚照山。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安联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6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本案的三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村二期××3A房【不动产证号: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7号】、3D房【不动产证号:粤(2020)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号】;被执行人尚照山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路××村二期××3B房【不动产证号:深房地字3××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三处房产均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且已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263号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执行长 (审判长)马莹莹
执行员 李 涛
执行员 赵 业 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 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