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14897号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十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案诉讼费4863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交。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预缴本案诉讼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 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