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6220号
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94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被告:沈阳兴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184号。
诉讼代表人:沈阳兴东电力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第三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与被告***、沈阳兴东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供电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洪 敏
人民陪审员 赵 静
人民陪审员 毛 曙 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 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