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7216号
原告: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棋盘山开发区旧站路50-1号32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5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品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阳山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新荣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79元,减半收取1658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雷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