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3民初3227号
原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89359218T。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5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88号。
负责人:**。
原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因原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