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6886号
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951,2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06030039xxxxx459103)。
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951,26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电业电气安装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