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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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83破申28号
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州市晋江市池店镇凤池西路12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兴盛街2303号文化创意园2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通知了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别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浙江文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股东嵊州市**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9%。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文化产业投资、文化活动的策划;房地产开发、销售;销售(工艺品)。现初步查明,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预计价值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而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尚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共有22件,此外在省外尚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及税收债务、社保欠费、未付工程款等未付债务金额总计约3.83亿元。
本院认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已符合破产受理相关条件,故对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对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