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3民初2461号
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凤池西路12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兴盛街2303号文化创意产业园2幢402号。
法定代表人:於桂花。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6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其作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嵊州市中昊文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6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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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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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竹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