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136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原告:***,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忠***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511301674。
被告:宜宾市叙州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2210087090575,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康宁路文化中心。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宾市叙州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苍溪县。
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9622385E,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7楼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宜宾市叙州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补强证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6元,减半收取计155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