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伟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晟升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91民初10086号 原告:成都伟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310号21栋1楼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汇川街166号1栋7楼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伟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伟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成都伟易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