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321民初49号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路南一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98673594E。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兴坪镇兴坪小区77、78、79号(兴坪镇新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MA5L7CGQ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与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2019年3月11日起,每天向原告支付88元违约金,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TY-1Q-前期-004的《**·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任务。2018年12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查询评估任务,2019年1月23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2019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最终成果文件。2019年3月20日,被告对原告的服务评价为满意。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评估总费用为88000元。合同第九.1条约定:乙方交付合格评估报告(说明书),经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取得批复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款,故被告应在2019年3月1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合同款88000元。原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2021年1月29日,原告委托广西徐和***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任何款项。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如甲方延迟付款,每天按欠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从2019年3月11日起,每天向原告支付88元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合同》复印件,拟证明1、2018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开发的·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工程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及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评估任务;2、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评估总费用为88000元。合同第九.1条约定:乙方交付合格评估报告(说明书),经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取得批复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款,故被告应在2019年3月1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付清合同款88000元;3、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如甲方延迟付款,每天按欠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故被告应从2019年3月11日起,每天向原告支付88元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查询表、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专家安排表、审查意见表、备案登记表、资料提交回执单、**满意度调查表复印件,拟证明2018年12月10日,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查询评估任务,2019年1月23日,报告通过专家评审;2019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最终成果文件;2019年3月20日,被告对原告的服务评价为满意。
三、律师函、邮寄单、短信催收记录,拟证明原告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与被告沟通付款事宜,2021年1月29日,原告委托广西徐和***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任何款项。
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作出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不作出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已放弃依法享有的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8年11月30日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乙方)与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签订合同编号为TY-1Q-前期-004的《**·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合同》,该合同对建设项目位置、评估工期与成果要求、评估总费用、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约定:八、评估总费用:此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合同总额为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元)。其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为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00元);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费为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若项目压覆国家矿产资源,费用另行协商收取。此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评估费、编制费、勘察费、会务费、专家费、工本费、税金等。九、付款方式1、乙方交付合格评估报告(说明书),经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即取得批复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款,即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十一、违约责任1、如甲方延迟付款,每天按欠付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作为乙方在合同上**,被告作为甲方在合同上**。
另查明,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已完成《**·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合同》项下所有查询评估任务,并制作《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之后原告将报告提交给审查专家组审定,2019年1月23日专家组审查通过了上述报告。2019年3月4日,原告将成果文件提交给被告。2019年3月20日,被告及其员工隋彬亮在原告提交的《**满意度调查表》上**、签名,并在反馈建议上注明“满意,基本达到要求”。之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880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15日起每天向原告支付88元违约金至工程款付清时止,是否合法有据。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春风漓水**综合体项目(一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自由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并将成果文件提交给被告,同时向被告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发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进行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88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欠付金额的1‰,从2019年3月1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符合合同中原、被告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桂林中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西总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8000.00元及违约金(以88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欠付金额的1‰,从2019年3月1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即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中朔文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黎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欧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