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2011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跃,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通大街191号2层01-252F。
法定代表人:李广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科杰,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天缘,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D座904室(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张进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东城区。
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奥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培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羡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