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9393号
原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软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北京华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