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金九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保4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申请人: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洪。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1835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渝0117执保4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协议,重庆**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17民初6323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准许,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1)渝0117执保402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双桥支行3121080104000XXXX账户内存款39.1835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1)渝0117执保402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宝圣支行310008710902270XXXX帐户内存款39.1835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曾 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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