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黎平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0)黔26司惩复1号
复议申请人黎平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正泽,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黎平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年4月14日作出的(2020)黔2631执恢5号之一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提出:请求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0)黔2631执恢5号《罚款决定书》。事实与理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黎平法院在执行(2018)黔2631民初1568号及1049号两份判决过程中,根据黎平县交通运输局的统计和黎平县劳动保障局提供的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村、镇盖章文件证实,杨天和包工头存在严重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及交通运输局多次与法院沟通,希望暂时不予发放给杨序芳及王宏广,待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后在发放不迟。并两次书面呈报给黎平县法院,但黎平县法院未予采纳。该涉案款一直在复议人账户上,复议申请人没有挪用或者用于其他逃避法院执行,复议申请人只是将可能面临的诸多问题陈述给执行局,希望暂时不要执行给杨序芳及王宏广,这种做法不违法。如果法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担心和顾虑不属于强制执行考虑的因素,完全可以依法从复议人处扣划,复议申请人的任何行为和举动都不会影响执行,更别说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
本院在审查中,复议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复议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决定如下:
一、准予复议申请人黎平县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芝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周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