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6民初539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0万元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应收款项等资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