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异110号
异议人(参与分配人):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太平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银河路五段777号。
法定代表人:谭巨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奇妙冰上乐园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参与分配人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永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魏建辉
审判员 向 彬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翠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