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5918号
原告:红花岗区**建筑材料门市部,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办长岗村柏果坪组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9MA6GY4CM5G。
经营者:王攀登,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四川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GY9T4C。
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
原告红花岗区**建筑材料门市部与被告四川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红花岗区**建筑材料门市部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花岗区**建筑材料门市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红花岗区**建筑材料门市部负担。
审 判 员 许锦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余 萍
书 记 员 李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