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97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阜沙镇财政所办公大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79290942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第一城祥和楼**25-2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MNUT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粤2071民初71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根据被执行人住所地,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调查,未能找到该公司。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示惩戒,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97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林 彬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