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山)卫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2072民初10265号
原告:***(中山)卫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广兴路1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烽焱,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主要负责人:***,职务镇长。
被告: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府大院内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财政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卫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厨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阜沙镇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沙工业公司)、中山市阜沙镇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沙资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中阜工土出合(2011)第11号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意向书;2.阜沙镇政府向***卫厨公司退还土地出让订金350万元;3.阜沙镇政府赔偿因违约给***卫厨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损失额以35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阜沙工业公司、阜沙资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4月15日,***卫厨公司与阜沙镇政府、阜沙工业公司签订编号为中阜工土出合(2011)第11号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意向书,订明阜沙镇政府将中山市阜沙镇的中国淋浴房产业基地(二期)用地内五号路南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卫厨公司使用,阜沙镇政府在意向书签订后办理调整用地功能手续,并将该地块办妥招拍挂手续,***卫厨公司按要求参与投标。意向书签订后,***卫厨公司依约支付订金350万元。然而,预期中的招拍挂程序没有出现,阜沙镇政府未按约定方案将土地提供给原告使用。自签订意向书至今长达6年多,由于阜沙镇政府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目的长期无法实现,故***卫厨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阜沙镇政府等长期占用***卫厨公司交付的订金,给***卫厨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说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更不说地价翻了几番,单说给***卫厨公司造成不能使用该笔资金的机会损失,也是巨大的。因此,***卫厨公司有权按照民间借贷的24%年利率主张损失。阜沙工业公司是意向书的执行人,且一并签订意向书,应与阜沙镇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阜沙资产公司是受益方,也应承担责任。为此,***卫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阜沙镇政府、阜沙工业公司辩称,1.根据意向书约定,双方均应清楚知悉调整土地功能涉及的不稳定因素太多,无法预估转功能需要的时间。因此,意向书没有约定明确期限,只是约定了进入招拍挂的期限是18个月内。现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未能调整用地功能,故未能进入招拍挂程序。2.意向书没有对土地进入招拍挂程序进行约定。3.阜沙工业公司只是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招拍挂程序并非其义务,阜沙工业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4.即使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意向书约定,违约责任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被告阜沙资产公司辩称,阜沙资产公司不是意向书的合同主体,不受合同拘束,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卫厨公司作为受让方、阜沙镇政府作为出让方、阜沙工业公司作为执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意向书,意向书主要订明:“阜沙镇政府将位于中山市××淋浴房产业基地(××)用地内××面积约33333.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转让给***卫厨公司,实际转让价格和总地款以招标拍卖当天的实际中标价为准;意向书签订之日十天内,***卫厨公司支付诚意金350万元(此诚意金在意向书转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时的合同定金,在合同全面履行时转作购地款)给阜沙镇政府;因该地属购入农转用地,需要国土部门调整功能用地后方可供地,阜沙镇政府在意向书签订日后省国土厅批准调整用地功能后十八个月内该地可进入招拍挂程序中标后方可交地给***卫厨公司使用;如阜沙镇政府不按时将该地办妥招拍挂手续进入招拍,造成延误的需支付***卫厨公司延误金,延误金计算标准为以***卫厨公司所交款项为本金,按届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延误日到招拍程序完成之日;属阜沙镇政府责任事项的操作由阜沙镇政府全权委托阜沙工业公司执行”。意向书签订后,***卫厨公司于同年4月22日向阜沙资产公司转账支付350万元。2017年8月29日,***卫厨公司持上述事实理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
阜沙镇政府、阜沙工业公司主张涉案土地系农业用地,因政策原因未能调整用地功能;***卫厨公司则称不清楚土地性质。双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交涉案土地已调整功能,依法可进入招拍挂程序的证据。
诉讼中,阜沙镇政府、阜沙工业公司、阜沙资产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退还订金,但其认为阜沙工业公司是合同执行方,应由阜沙工业公司退还订金。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中,***卫厨公司与阜沙镇政府、阜沙工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意向书,约定工业用地转让事宜。从意向书的内容可知,转让的用地属农业用地,需经批注办理土地功能调整后才符合工业用地转让的要求。诉讼中,阜沙镇政府、阜沙工业公司确认涉案土地系农业用地,因政策原因仍未能调整用地功能。现由于双方均未能提交上述土地已调整功能,依法可进入招拍挂程序的证据,故依前引法律关于农业用地禁止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意向书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卫厨公司与阜沙镇政府、阜沙工业公司明知农业用地禁止转让仍签订转让意向书,双方均负有过错,在***卫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返还的财产应为订金350万元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卫厨公司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阜沙镇政府系转让合同的出让方,阜沙工业公司系转让合同的执行方且在诉讼中作出退还订金的认诺,两者均应对上述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阜沙资产公司虽系订金的收款人,但并非合同相对方,依法不负本案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卫厨有限公司返还订金3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1年4月2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卫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40元,由原告负担33268元,被告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中山市阜沙镇工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272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