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522号
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28号第二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42510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江峡路1号新天泽国际总部城A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316(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UJ2X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商联合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拒绝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何 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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