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平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302民初2053号 原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峡江路1号新天泽国际总部城A3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彤,***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交通运输局、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500万元及利息暂计90万元(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共暂计590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被告在四平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四平市交通运输局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至四平段PPP项1目’公告,针对‘1.项目名称: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至四平段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2.项目地点及路线走向: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四公路)北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博客图镇,南接吉林省的四平市。本项目为牙四公路***至四平段’。的施工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原告依法向被告投标,并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告指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00万元(大写:**万元),后经被告审核评定原告成为被告招标项目的中标人。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就前述项目签订了《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至四平段PPP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在进场前发现1.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对施工路段内的建设用地启动前期的征地工作;2.被告没有提供足够的施工条件,项目无法进行取土、弃土、回填导致无法进行路基施工。对此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但被告通知原告该项目不再由原告继续施工,被告需重新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同时向原告承诺,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后及时退还原告。2017年6月被告重新在四平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四平市交通运输局国道牙克石至四平公路***至四平段PPP项目’公告,针对前述项目重新进行招标,并与第三人重新签订了施工合同,由第三人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施工。之后原告与被告联系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几年来原告通过电话、到被告处找相关负责人和领导等方式多次要求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事宜,但被告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为原告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综上,原告根据《民法典》、《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诉至贵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将投标保证金500万元打入的是被告四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账户,故被告四平市交通运输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智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