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稿纸 签发: ××××年××月××日 会签: 年月日 拟稿人: 执行局 年月日 核稿: 年月日 请打印()份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422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1402198510××××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1260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 住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执行人:大埔县公路事务中心,住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城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422007217851H。 法定代表人:巫运发,系该中心主任。 关于***与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埔县公路事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422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保证金合计人民币2438317.0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内零星存款全部予以冻结。 2、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的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422执3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坤伟 审判员*** 审判员**如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