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锁江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458850。
法定代表人:陈木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川,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彭山县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北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7642864K。
法定代表人:练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练超,男,生于1989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练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应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工程款、检测费和履约保证金4630314元、迟延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77元、执行费49053元。
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5日、6月17日、8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0万余元、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练超名下有银行存款1万余元、无有价证券、有汽车一辆。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土地两宗、房屋及车位若干。因上述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所冻结、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对练超、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终本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