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3执698号
***、***、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与***、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7518元,执行费163元。在执行过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71元,被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01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17518元,缴存执行费163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