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恢6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锁江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458850。
法定代表人:陈木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航航,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先锋村六组,组织机构代码:68793689-1。
法定代表人:陈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富安,四川川行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民初35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4777749元及利息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9月18日指定四川正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18)川14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经当庭核实并确认:在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过程中,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玉祥与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因《和解协议》中未注明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对公帐户,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和解协议》中约定第一笔款及将到期的第二笔款合计414000元已支付到本院帐户。《和解协议》约定第三笔付款时间还未到期。
本院认为,在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破产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的(2018)川14破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对该《和解协议》予以了确认。现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恢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吴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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