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9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区锁江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458850。
法定代表人:陈木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航航,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款项418,180元及利息等。
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1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车辆。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经营收入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眉山保悦世茂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本院已于2022年5月9日查封冻结,但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有编号为PP2014-32号地块使用权,本院已于2022年5月9日查封冻结,但系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3日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魏晓雪
审判员 罗佳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