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2执3175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建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4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眉山市建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将义务款付给眉山市建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眉山市建大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14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