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10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山区锁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2076458850。
法定代表人:陈木奎,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航航,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四川俞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11711及利息。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12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16日终本告知书已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本,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法院履行给付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英
审判员 郭娟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