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474号
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纽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6楼6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勇闯天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东立国际4栋19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国色天乡西班牙馆。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纽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勇闯天涯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3日,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政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