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纽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某某砂浆预拌有限公司、四川纽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21474号 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洞桥村2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纽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388号8栋6楼6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勇闯天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东立国际4栋19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国色天乡西班牙馆。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纽豪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勇闯天涯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国色天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3日,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贡市**砂浆预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政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