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东侧巨鑫园小区C幢2楼A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644UH6T。
法定代表人:罗小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木瓜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侯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2月9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703执3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张 明
审判员 黄勇智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