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03民初8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东侧巨鑫园小区C幢2楼A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MA6644UH6T。

法定代表人:罗小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斌郎乡木瓜村四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72979941W。

法定代表人:侯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晋,四川果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思公司)与被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亿禾公司于2020年7月8日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远思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小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被告(反诉原告)亿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远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947186.47元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从2019年8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算至2020年4月18日时的违约金为1111549.84元),并判决原告就前述工程款及违约金在被告位于经开区的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元;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总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建被告在达州市经开区,承包范围包括全部土建工程、总平及管网工程、围墙及绿化工程、厂房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等。合同第6.2条约定,甲方(被告)保证工程总造价不少于1200万元,若工程总量超过400万元,不足500万元补偿160万元,工程总量超过500万元,不足600万元补偿140万元。合同第7.2条约定若甲方(被告)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所欠工程款的2%逐日计算,直至付清时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履行自身义务,但因被告资金不足,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于2019年9月18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确定原承包协议于2019年7月1日终止。根据2019年8月18日双方就原告完成工程量的结算,原告共计完成工程量对应工程款为5547186.47元,根据总承包协议第6.2条约定,不足600万元补偿140万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6947186.47元,此外按照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违约金。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本诉被告亿禾公司辩称:1、原告承建我公司新建厂房工程属实,但我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中,应扣除不合格部分。根据2019年8月18日双方通过结算形成的两份竣工结算总价及一份亿禾建材微细粉工程结算总表,案涉工程价款为5109903.2元,与原告起诉的金额不一致。2019年9月5日,原告承建的矿粉钢板仓工程发生了爆裂、垮塌,无法修复,给我公司带来了巨额的原材料和生产经营损失,我公司在反诉中主张;2、我公司不应支付补偿金140万元。原告所依据的承包协议书第6.2条约定,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不少于1200万元,我公司根据实际工程款予以补偿,合同工期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在合同工期内尚未完成全部工程的前提下,原告与我公司终止了协议,未达到1200万元的预期目标,在于原告尚未完成全部工程的承建,签订终止协议书前,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原告应当知晓实际工程价款,但在终止协议中,并未对该部分补偿价款作出约定,事实上构成了原告对该部分权利的放弃;3、我公司不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2019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的终止合同书,明确载明双方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已经提前终止,付款方式双方可另行协商,如因协商无果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条款实际是对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时间的变更,远思公司向贵院提起诉讼,我公司积极应诉是对终止协议书的继续履行,我公司并无违约行为,违约金从何谈起;4、原告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已过,且优先受偿权并不包括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原告和我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次日我公司就应当向原告给付建设工程款,原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为2020年3月31日,已经超过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同时该解释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应包括违约金;6、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律师费用;7、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本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被告双方均举示的本案主要证据《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总承包协议书》、《建材微细粉工程结算总表》、《合同终止协议书》、《关于矿粉钢板仓定制补充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均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仅对各方待证目的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争议的其余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亿禾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矿粉钢板仓垮塌造成的经济损失2061259.86元(其中原材料损失1231259.86元、电子汽车衡损失132000元、成品库提升机损失303000元、运费44000元、安装费32000元、链运机140000元、安装费25000元、干式变压器500型一台70000元、电缆及配件84000元);2.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审理中,反诉原告将原材料损失1231259.86元增加为1505852.1元,诉讼请求增加至2335852.1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总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反诉被告作为总承包方承建反诉原告的新建39亩厂房。2018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关于矿粉钢板仓定制补充协议》,约定由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定制三只矿粉钢板仓,高约21M,直径10M一只,直径5米两只。反诉被告负责所有钢材、型材、加工、运输、安装等,保修期一年。2019年8月18日,双方对反诉被告承建施工的全部项目进行了验收结算并交付使用。2019年9月5日早上5:30分,反诉被告承建的直径10M料仓破裂垮塌,结构料仓柱变形,造成仓内矿粉全部倾泻满地,覆盖了整个厂区,至少造成反诉原告堆放在现场的全部原材料、矿粉及配套设施设备经济损失达2335852.1元。反诉被告承建的矿粉钢板仓在质保期内发生破裂垮塌,应当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因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请求。

反诉被告远思公司辩称:1、2019年9月5日发生的爆仓事故,并没有任何职能部门对事故的发生原因、事故的责任比例作出专业性的认定,本案反诉原告基于合同约定要求反诉被告承担因爆裂导致的相应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也不具备合同约定的成就条件;2、事故发生后,反诉被告要求反诉原告委托相应的专业鉴定机构来查清事故的原因,但反诉原告予以拒绝,基于此,反诉被告也不应当对反诉原告提出的诉请承担责任;3、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生现场的原因分析,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双方认同了可能导致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设计的承重量不够,反诉原告承诺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是反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且根据补充协议,钢板仓的设计是由反诉原告自行设计的。因此,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8月1日,亿禾公司(甲方)与远思公司(乙方)签订《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总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总承包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条款:1、远思公司承建亿禾公司在达州市经开区,承包范围包括全部土建工程、总平及管网工程、围墙及绿化工程、厂房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等;2、合同工期: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止,双方应按照工程图纸施工顺序和进度进行施工,乙方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甲方要求完成第一条生产线必要的工程内容和范围,确保甲方能按时投产,若因甲方原因资金不到位,导致工期拖延,甲方应在合同期满后向乙方支付已完成的所有工程款。若乙方非因政策变动,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3、由于本工程系工业厂房,工艺特殊且前期全垫资,双方协商结算价上浮25%,补偿措施费及资金占用等相关费用;4、甲方应保证本合同工程量总造价不少于1200万元,如不足1200万元,甲方可将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等工程交由乙方承包以补足1200万元;如合同工期内工程总造价仍不足1200万,甲方除按实际工程造价支付全部工程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工程总量超过300万、不足400补偿180万,工程总量超过400万、不足500万补偿160万元,工程总量超过500万、不足600万补偿140万…。超过1200万不予以赔偿;5、工程款支付及违约处理办法:(1)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修建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应在2018年12月31日前对前期工程量进行结算,甲方应于2019年2月1日前支付前期工程款的60%,2019年2月1日以后每月按月结算工程造价数额支付所欠工程款的60%,全部工程完工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80%,全部工程结束三个月内支付余下的20%;(2)若甲方不能按约定支付拨付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所欠工程款的2%逐日计算,直至付清时止。2018年10月24日,远思公司(乙方)与亿禾公司(甲方)签订《关于矿粉钢板仓定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1、远思公司为亿禾公司制作三只矿粉钢板仓,要求高约21M,直径10M、直径5米的两只,包含所有支架,以甲方提供的图纸为标准;2、计量及决算方式:计量采取图纸清单计量,实行每吨为12000元单价大包干,乙方应按照甲方图纸设计提供所有钢材、型材、加工、运输、安装,甲方提供施工现场制作场地及硬化,并提供吊车现场施工;3、…;4、付款方式:甲方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逐月支付60万元,直到付清为止,如甲方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所欠工程款的2%逐日计算,违约金按钢板仓工程决算总额执行,并符合国家合同法相关规定;5、其他:保修期一年,保修期内如因加工焊接不合格原因造成炸罐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上述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远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厂房土建工程修建和钢结构工程。2019年8月18日,远思公司和亿禾公司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结算总价款为5547186.47元,其中,已修建完成的厂房土建工程部分结算价为2200220.2元,钢结构工程部分为3346966.27元,双方法定代表人均在结算单上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同年9月5日,远思公司承建的直径10M料仓发生破裂垮塌事故,造成结构料仓柱变形,矿粉外溢,达州市经开区安监局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后制作了勘验笔录,但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未作出认定。同日,亿禾公司向远思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载明:达州亿禾建材公司主库锥形桶爆库,可能因设计承重量不够,导致爆库,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亿禾公司在该证明材料上加盖了印章。

2019年9月18日,远思公司与亿禾公司协商后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甲方亿禾公司与乙方远思公司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总承包协议》,现因甲方资金不足,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借款致使双方在合作中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19年7月1日提前终止,乙方不再履行甲方所在经开区的厂房土建、钢结构修建工程。付款方式可另行协商,如因协商无果,可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所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后双方因工程价款给付问题协商未果,远思公司故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审理中,亿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远思公司赔偿钢板仓爆裂造成的损失2335852.1元。

同时查明:1、远思公司、亿禾公司于2019年8月18日就远思公司完成的全部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于当日交付给亿禾公司使用;2、2020年3月27日,远思公司与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远思公司诉亿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代理费共计6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3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收到第一笔执行款后支付剩余30000元。远思公司于合同签订的当日向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30000元;3、远思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远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亿禾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终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间,已协商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并对远思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亿禾公司应当及时给付欠付的工程款。1、关于工程价款数额问题。远思公司和亿禾公司已于2019年8月18日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双方并签字盖印予以了确认,结算总价款为5547186.47元,本院予以确认。亿禾公司辩称下欠工程款为5109903.2元,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亿禾公司是否应支付补偿金140万元的问题。远思公司与亿禾公司结算总工程价款为5547186.47元,不足600万元,双方在结算后已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依《总承包协议》第6.2条约定,亿禾公司应当向远思公司支付补偿金140万元,远思公司主张该14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亿禾公司辩称“终止协议中并未对该部分补偿价款作出约定,构成了原告对该部分权利的放弃”的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3、关于违约金问题。远思公司请求亿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基于《总承包协议》第7.1、7.2条和《补充协议》第4条付款方式的约定,对厂房土建工程部分,双方并未在约定的时间2018年12月31日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远思公司主张该部分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钢结构修建工程部分,根据《补充协议》第4条约定,亿禾公司从2019年3月1日前给付远思公司60万元工程款,并逐月支付60万元,但亿禾公司并未给付,构成违约,应按该协议第4条“违约金按钢板仓工程决算总额计算”的约定向远思公司支付违约金。远思公司主张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民间借贷纠纷,不应适用修订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上限24%”的规定,考虑到亿禾公司承担的补偿金140万元具有弥补损失性质,远思公司垫资的利息亿禾公司通过上浮25%的工程价款方式予以补偿等事实,结合本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本院对远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确认为669393.25元(钢结构部分工程结算总价款3346966.27元的20%),亿禾公司辩解“终止协议付款方式的约定是对原协议书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时间的变更、亿禾公司无违约行为”的意见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4、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18日结算,亿禾公司应于结算日给付工程价款,远思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起诉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已超出了六个月的期间,远思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5、关于亿禾公司是否承担律师费用60000元的问题。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内容看,承担律师费的主体是“付款方式协商无果”的违约方,远思公司与亿禾公司并未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是否是亿禾公司的违约行为所致,远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要求亿禾公司承担律师费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关于远思公司是否应对爆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亿禾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问题。审理中,远思公司对承建的亿禾公司钢板仓2019年9月5日发生爆裂的事实无争议。但爆裂形成的原因是否系远思公司建设质量不合格所致,亿禾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提供的安监局的勘验笔录以及证人证言仅能证实料仓爆裂的事实客观存在,无法证实事故责任原因。其次,事故发生后,亿禾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认可事故形成的原因可能因其设计的承重量不够,而非工程质量原因,并承诺责任由亿禾公司自行承担,该证明系亿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亿禾公司辩称该证明是在受到远思公司的胁迫行为下出具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亿禾公司虽举示了大量证据用以证实其损失情况,但其所举证据仅能证实修建钢板仓开支的成本费用,不能证实具体损失情况,因此,亿禾公司请求扣减爆裂钢板仓部分工程款200余万元并反诉远思公司赔偿钢板仓爆裂损失2335852.1元缺乏事实依据,其反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5547186.47元、补偿金1400000元、违约金669393.25元,共计人民币7616579.7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863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原告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31元,被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67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743元,由反诉原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 龙

审判员 万 红

审判员 王显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严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