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4804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洋,董事长。

被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君,总经理。

被告:蔡贤均,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杜佳,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第三人:廖德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第三人:唐忠兵,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蔡贤均、杜佳,第三人廖德伟、唐忠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被告已垫付)、护理费(被告已垫付)、误工费8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5元、住院期间营养费1125元、残疾赔偿金199296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11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226846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四川远思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2019年2月23日在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工地清理水井渣土,被告蔡贤均安排第三人廖德伟、唐忠兵帮忙找工人做活路,唐忠兵就给原告打电话到亿禾公司工地做活路。2019年2月23日,原告到该工地后,具体工作是开卷盘机,将井下的渣土提升到地面,被告蔡贤均、杜佳都在工地上负责安排指挥。当日下午14时,原告左手大拇指被卷盘机绞伤,送入达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45天,出院诊断为:1、出门随访;2、出院休息2个月;3、加强营养;4、院外继续康复训练。经达州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大拇指进节中上端指骨缺失,指间关节离断,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被告四川远思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亿禾建材有限公司雇请原告为其开卷盘机,没有安全防护设备,在施工过程中被绞伤致残的事实清楚。被告远思建筑有限公司和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共同在2019年4月8日与原告达成了医疗费、护理费赔付协议,其医疗费、护理费全部由被告四川远思建筑有限公司和四川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付清,其余各项赔偿项目由原告另行主张。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的姓名相区别。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蔡贤均、杜佳、廖德伟、唐忠兵没有身份信息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