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4031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全,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东侧巨鑫园小区C幢2楼A2号。
法定代表人:罗晓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3元,减半收取23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