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02民初4031号
原告:***,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全,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东侧巨鑫园小区C幢2楼A2号。
法定代表人:罗晓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辉兵,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远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3元,减半收取235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