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11民初275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四川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隆昌三道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
被告:***,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原告**富诉被告四川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田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范璇